天门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现学院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学院决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
(二)本委员的宗旨是:受院长委托,加强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与宏观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院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示范性职业学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院重大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检查与基本评价基础上对学院教学及管理作出权威宏观评价。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示范项目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科研立项及奖励、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按照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抽查、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对所承担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和口头报告。
(四)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育、教学、科研以及招生就业工作规划,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对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对加强师德和学风建设提出建议;对学院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审议、评定院级教学、科研成果,推荐院级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奖等。
(七)负责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方案最后审定和组织实施。
(八)裁定有关学术争议问题。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 义 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模范为人师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代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科研工作重大事宜。
(三)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
(四)一年内在公开发表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文章,参加一项以上科研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15~18人。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15~19人组成。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申请,各二级院部级各部门推荐,经教务处(督导或科研)资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不能履职一届任期人选,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日常活动。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可开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按规定予以回避。
(六)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每学期3次以上)因事、因病不出席会议,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教务处处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待 遇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是院级专家,优先推荐作各教育学术组织后备人选。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上级教育机构或社会组织学术活动,学院保证按照正常差旅条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